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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第6條

管理機關核發長期或短期入出許可證時,應於該許可證上加註使用期限。 前項使用期限由本港區各單位依作業需要申請之,長期入出許可證最長以 五年為限,短期入出許可證最長以六個月為限,管理機關並得依申請入出 本港區之性質縮減。 遺失長期或短期入出許可證者,應由本港區各單位檢附申請表 (如附件一 、附件二) 及證明書 (如附件三) 送管理機關審核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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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