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 第7條

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第7條

申請臨時入出許可證程序如下: 一、人員臨時入出許可證:由本港區各單位檢附申請表 (如附件四) 向管 理機關提出申請,於離開時繳還。 二、車輛臨時入出許可證:由本港區各單位檢附申請表 (如附件五) 向管 理機關提出申請,於離開時繳還。 前項臨時入出許可證之使用期限,最長以二十四小時為限。 遺失臨時入出許可證者,應檢附證明書 (如附件三) 及取得原申請之本港 區各單位證明後出本港區,並由管理機關註銷其臨時入出許可證。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全文第7-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