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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火災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第3條

前條基本資料由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洽請下列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或更新: 一、氣象:交通部。 二、地形:內政部。 三、災害紀錄及其他相關基本資料:各中央有關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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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