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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檢疫物違規輸入之情節輕微認定及減免處罰標準
一句話看懂
該法規規範對於違反植物檢疫規定輸入檢疫物之情節輕微者,依其違規情節與改正情形,給予減輕或免除處罰之標準,以達成取締違法輸入植物檢疫物與輔導業者合規之目的。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09-25・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植物防疫檢疫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五條之二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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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未申請檢疫而應依本法
第二十四條
第一項第六款或
第二十五條之一
規定處罰鍰之植物檢疫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標準規定減輕處罰: 一、經裁處罰鍰尚未繳納完畢。 二、三年內曾違反本法
第十七條
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輸入或攜帶檢疫物未申請檢疫。 三、輸入植物檢疫物屬活昆蟲、活植物、活植物苗或本法
第十五條
第一項不得輸入物品。 四、受處分人非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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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收件人未申請檢疫依本法
第二十四條
第一項第六款應處罰鍰案件,其情節輕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減輕處罰: 一、輸入經植物檢疫機關依本法
第十六條
第一項但書公告免繳驗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之植物檢疫物:重量六公斤以下,按應處罰鍰最低額減輕三分之二;重量超過六公斤,十公斤以下,按應處罰鍰最低額減輕二分之一。 二、輸入前款以外植物檢疫物:重量六公斤以下,按應處罰鍰最低額減輕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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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未申請檢疫依本法
第二十五條之一
應處罰鍰案件,其情節輕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減輕處罰: 一、攜帶經植物檢疫機關依本法
第十六條
第一項但書公告免繳驗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之植物檢疫物:重量六公斤以下,按應處罰鍰最低額減輕三分之二;重量超過六公斤,十公斤以下,按應處罰鍰最低額減輕二分之一。 二、攜帶前款以外植物檢疫物:重量一公斤以下,按應處罰鍰最低額減輕三分之二;重量超過一公斤,三公斤以下,按應處罰鍰最低額減輕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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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未申請檢疫而應依本法
第二十四條
第一項第六款或
第二十五條之一
規定處罰鍰之植物檢疫案件,符合行政罰法得免除其處罰規定者,得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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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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