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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檢疫物違規輸入之情節輕微認定及減免處罰標準 第4條

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未申請檢疫依本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應處罰鍰案件,其情節輕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減輕處罰: 一、攜帶經植物檢疫機關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公告免繳驗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之植物檢疫物:重量六公斤以下,按應處罰鍰最低額減輕三分之二;重量超過六公斤,十公斤以下,按應處罰鍰最低額減輕二分之一。 二、攜帶前款以外植物檢疫物:重量一公斤以下,按應處罰鍰最低額減輕三分之二;重量超過一公斤,三公斤以下,按應處罰鍰最低額減輕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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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