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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檢疫物違規輸入之情節輕微認定及減免處罰標準
› 第4條
植物檢疫物違規輸入之情節輕微認定及減免處罰標準 第4條
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未申請檢疫依本法
第二十五條之一
應處罰鍰案件,其情節輕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減輕處罰: 一、攜帶經植物檢疫機關依本法
第十六條
第一項但書公告免繳驗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之植物檢疫物:重量六公斤以下,按應處罰鍰最低額減輕三分之二;重量超過六公斤,十公斤以下,按應處罰鍰最低額減輕二分之一。 二、攜帶前款以外植物檢疫物:重量一公斤以下,按應處罰鍰最低額減輕三分之二;重量超過一公斤,三公斤以下,按應處罰鍰最低額減輕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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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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