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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診療師證書與執業執照及植物診療機構開業執照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本標準規範植物診療師證書與執業執照及植物診療機構開業執照之申請、核發與收費等相關事項,確保植物診療服務之品質與專業性。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5-03-28・共 3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植物診療師法第二十七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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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標準規費收費額如下: 一、請領、換發或補發植物診療師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二、請領、換發或補發植物診療師執業執照,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請領、換發或補發植物診療機構開業執照,每張新臺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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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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