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楠梓加工出口區社區土地租用辦法 第10條

租用之土地,應自訂約之日起三個月內按核定計畫動工興建房屋,逾期未 動工,亦未向本處請准延期者,原租約即予終止。除由本處收回土地外, 並沒入前條所繳之保證金。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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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