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楠梓加工出口區社區土地租用辦法 第9條

申租土地經本處核定後,申請人應於接獲核准通知十日內來處繳納一年地 租額之保證金,並同時簽訂租約,依約繳付租金,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前項保證金於宿舍建築完成並領得使用執照時無息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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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