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楠梓加工出口區社區土地租用辦法 第12條

承租人所建房屋僅限其在職員工居住,不得租借或頂讓他人。 前項房屋非因承租人歇業或遷往他處者不得出售,其讓售對象並須為經本 處核准准之區內各事業。必要時本處得依房屋實值價格收購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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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