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楠梓加工出口區社區土地租用辦法 第13條

承租人將所建房屋奉准讓售他人時,應於移轉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天內由 原承租人會同房屋承受人連名向本處申請承租土地過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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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