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楠梓加工出口區社區土地租用辦法 第6條

本社區之土地租金按一般公有基地之現行租率,由本處逐月計收。租用期 間,如遇政府依法重新規定地價,則應自公告地價之次月一日起,按所規 定之地價調整計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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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