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楠梓加工出口區社區土地租用辦法 第7條

出租土地之地價稅由本處負擔。其他法定稅捐、公共設施建設費及工程受 益費等,則依有關規定,由各土地承租人繳納或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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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