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 第24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第24條

業餘電臺之業餘無線電機之頻率容許差度及混附發射應符合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之規定。 業餘無線電機之混附發射對其他無線電接收機產生妨害性干擾者,應立即停止發射並予以改善。
AI 白話解釋
← 第23條看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全文第2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