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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第25條

業餘電臺增設或變更外接射頻功率放大器或套件時,所屬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經審驗合格,換發電臺執照,始得使用;業餘電臺拆除外接射頻功率放大器或套件時,所屬者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並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電臺執照。 前項業餘電臺之外接射頻功率放大器或套件,應符合業餘無線射頻電機技術規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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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