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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主管機關得委託全國性業餘無線電團體協助辦理以下事項: 一、承轉團體業餘電臺、特殊業餘電臺、臨時電臺及非本國籍人士短期操作業餘電臺之申請案,並研提建議供主管機關參考。 二、就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學科試題題庫,提供專業意見供主管機關參考。 三、協調特殊業餘電臺間和諧使用頻率。 四、舉辦業餘無線電推廣及教育講習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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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電信管理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無線電規章:指主管機關參照國際電信聯合會之國際無線電規則所訂定之各類…第4條經主管機關測試及格,領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者,始得申設業餘電臺,經取得業餘電臺執照及電臺呼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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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