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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經主管機關測試及格,領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者,始得申設業餘電臺,經取得業餘電臺執照及電臺呼號後,始得從事業餘無線電作業。 外國人參加前項所定之測試,以持有居留證明或護照者為限;外國人申設業餘電臺,以取得居留證明及我國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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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本辦法依電信管理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無線電規章:指主管機關參照國際電信聯合會之國際無線電規則所訂定之各類…第3條主管機關得委託全國性業餘無線電團體協助辦理以下事項:一、承轉團體業餘電臺、特殊業餘電臺、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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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