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 第42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第42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業餘電臺執照不得讓與、出租或出借。
AI 白話解釋
← 第41條看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全文第4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