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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第43條

第 八 章 附則
依本辦法申請審查、認證、審驗及核發證照作業,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繳納審查費、審驗費及證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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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42條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業餘電臺執照不得讓與、出租或出借。第44條凡對業餘無線電業務有關科學研究、管理工作及服務社會等作出重大貢獻之團體或個人,得由主管機關給…第45條本法施行前依電信法授權訂定之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取得業餘電臺執照,且於電臺執照之有效期限屆滿後…第46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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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