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 第10條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10條

第 二 章 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及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核換發
三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及格者,始具有參加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之資格。 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及格及設置二等業餘無線電臺達一年以上者,始具有參加一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之資格。
AI 白話解釋

「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及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的其他條文

第7條業餘無線電人員之資格分等如下:一、一等業餘無線電人員。二、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三、三等業餘無…第8條業餘無線電人員之測試題組及格標準如下:一、一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題組包括無線電規章與相關法…第9條主管機關應於一零七年一月十二日本辦法修正發布一年內公告新編定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題庫。前項題庫…第11條各等級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及格者,得於測試及格之日起一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該等業餘無線電人員…第12條業餘無線電人員經主管機關核發較高等級之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時,原執照失其效力。第13條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有效期間為十年。業餘無線電人員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起五個月內向主管…
← 第9條看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