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 第12條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12條
第 二 章 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及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核換發
業餘無線電人員經主管機關核發較高等級之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時,原執照失其效力。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及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的其他條文
第7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之資格分等如下:一、一等業餘無線電人員。二、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三、三等業餘無…
第8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之測試題組及格標準如下:一、一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題組包括無線電規章與相關法…
第9條
主管機關應於一零七年一月十二日本辦法修正發布一年內公告新編定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題庫。前項題庫…
第10條
三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及格者,始具有參加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之資格。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
第11條
各等級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及格者,得於測試及格之日起一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該等業餘無線電人員…
第13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有效期間為十年。業餘無線電人員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起五個月內向主管…
← 第11條
看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全文
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