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 第39條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39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業餘電臺,應符合附表:業餘無線電分配頻段、發射功率及發射方式表之規定。 前項之發射方式屬於數據通信者,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命其提供所採用之數據通信編解碼器供監測之用。 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業餘電臺,使用業餘無線電次要業務之頻段時,應遵守以下事項: 一、不應對業經指配之主要業務電臺產生妨害性干擾。 二、須忍受合法通信之妨害性干擾。
AI 白話解釋
← 第38條看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全文第4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