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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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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39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業餘電臺,應符合附表:業餘無線電分配頻段、發射功率及發射方式表之規定。 前項之發射方式屬於數據通信者,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命其提供所採用之數據通信編解碼器供監測之用。 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業餘電臺,使用業餘無線電次要業務之頻段時,應遵守以下事項: 一、不應對業經指配之主要業務電臺產生妨害性干擾。 二、須忍受合法通信之妨害性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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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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