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 第38條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38條

第 六 章 業餘電臺之控制
自動控制作業之業餘電臺僅能傳送超過頻率五十百萬赫之無線打字或數據通信。 自動控制作業之業餘電臺需傳送頻率五十百萬赫以下無線打字或數據通信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自動控制作業之業餘電臺於接獲主管機關通知其作業違反規定或產生妨害性干擾時,應即停止發射;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重新發射。
AI 白話解釋

「業餘電臺之控制」的其他條文

第37條業餘電臺控制作業分為即席控制作業、遙控控制作業或自動控制作業。業餘電臺至少應有一個控制點,其…
← 第37條看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全文第3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