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醫療與衛生 › 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一句話看懂
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範榮民醫療作業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以確保基金有效運用並提供榮民優質醫療服務。
1
相關議案
0
審議中
0
已三讀
0
提案政黨
審議中 0(0%)已三讀 0(0%)其他 0
聚合所有「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相關草案,僅呈現立法院公開資料,不評分排名。點下方政黨/狀態篩選。

相關議案(修法提案)

全部黨
全部狀態審議中已三讀其他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4-05-21・共 1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辦理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並配合全民健康保險,提供一般國民醫療服務與負責醫學研究及教學訓練,特設置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臺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臺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及屏東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四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本基金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退輔會)為主管機關;各醫院作業基金以各醫院為管理機關。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醫療收入。 三、教學訓練及建教合作收入。 四、受贈收入。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相關醫療事業投資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醫療成本支出。 二、教學訓練、研究發展及建教合作支出。 三、相關醫療事業投資支出。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本基金設榮民醫療作業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退輔會副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退輔會、榮民總醫院或所屬分院、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行政院主計總處、衛生福利部、財政部等機關(單位)指派代表組成。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並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委員一人代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退輔會就醫保健處處長兼任,副執行秘書二人,由退輔會就醫保健處副處長及會計處副處長兼任;另置業務組、會計組組長各一人,組員五人至十人,均由退輔會或各級榮民醫院現職人員派兼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發展計畫及年度計畫之策訂。 二、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
本基金下設各基金之資金,得於各基金間以轉撥計價方式互相融通;其作業程序,由退輔會另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1 條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2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3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4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5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6 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五條,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 追蹤「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的修法動態
留下 Email,「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的修法動態有新表決或動態時,我們會寄摘要通知你。免費、可隨時退訂。
RSS 追蹤本法修法全部修法動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