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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本基金下設各基金之資金,得於各基金間以轉撥計價方式互相融通;其作業程序,由退輔會另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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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