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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0條

槍砲彈藥刀械業所屬人員為執行業務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檢視符合蒐集要件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接受該槍砲彈藥刀械業監督。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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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