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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5條

槍砲彈藥刀械業應於完成營業項目登記後六個月內,將計畫報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槍砲彈藥刀械業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完成營業項目登記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將計畫報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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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