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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16條

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明知犯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二條之罪有據予以包庇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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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