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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 第10條
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0條
本小組會議由前條工作人員製作紀錄附卷並錄音,如會議內容涉及個人資料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應限制公開或不對外公開。 本小組做成之諮詢建議,如涉及其他機關權責者,得移請相關機關參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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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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