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 第9條

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9條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警政署保安組組長兼任;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警政署保安組副組長兼任;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部警政署保安組、法制室及刑事警察局人員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小組幕僚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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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