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 第5條

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5條

本小組每年應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代理人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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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