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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 第4條
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4條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之,均為無給職。 委員代表機關出任者,隨其本職進退,其本職更動時,應由指派之機關重新提供名單,並由本部補聘(派),委員因
第八條
由本部予以解聘(派)者,亦同。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委員因故出缺時,視情形補聘。 補聘(派)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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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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