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 第8條

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8條

本小組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部予以解聘(派): 一、違反前條保密義務。 二、有事實足認其行為有損本小組名譽。 三、有其他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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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