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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23條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三條之二第四條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條第七條之一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於槓桿交易商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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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