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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齡學習活動補助與訪視輔導及獎勵辦法 第10條

前條績效優良且具發展特色,其審查基準如下: 一、樂齡學習整體發展之規劃。 二、訪視、輔導及獎勵措施之建立。 三、樂齡學習活動經費之編列及執行。 四、樂齡學習活動特色之推動。 五、前次輔導之改進情形。 六、其他樂齡學習活動優良表現之事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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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