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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齡學習活動補助與訪視輔導及獎勵辦法
› 第9條
樂齡學習活動補助與訪視輔導及獎勵辦法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樂齡學習活動,進行訪視;辦理績效優良且具發展特色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表揚,發給獎牌,並給予獎金;辦理績效不彰者,應予輔導,並作為下次獎勵之參考。 前項獎金應運用於辦理樂齡學習訪視輔導、培訓、志工研習及國內觀摩等相關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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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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