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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齡學習活動補助與訪視輔導及獎勵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預算編列情形及審酌下列事項,核定樂齡學習活動計畫及補助經費: 一、計畫可行性。 二、經費合理性。 三、執行能力及前一年執行績效。但首次申請者,免予審查前一年執行績效。 四、樂齡學習活動對當地之需要性。 五、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項目。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查申請案,必要時,得邀請申請者到場說明,或進行實地訪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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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