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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齡學習活動補助與訪視輔導及獎勵辦法
› 第7條
樂齡學習活動補助與訪視輔導及獎勵辦法 第7條
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法令追究相關責任外,不予補助;已核定補助者,撤銷或廢止之;其已領取者,得命其繳回補助經費之全部或一部: 一、逾公告申請期限。 二、有
第五條
第三項重複申請情事。 三、計畫內容或應檢附之文件、資料,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四、前一年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補助計畫執行、執行成效不佳,或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之訪視或輔導。 五、計畫內容或申請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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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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