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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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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 一、聚落:指因人文、歷史風貌或地方特色而形成之區域。 二、自然地理實體:指因天然作用所形成之地形。 三、具有地標意義公共設施:指在地理上具有指標性質之行政、交通、水利、電力、生活、產業或文教休閒等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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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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