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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 第3條

地名具有地理、歷史、語言、風俗習慣、原住民族傳統或地方特色,為政府機關統一使用者,應定標準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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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