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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 第4條

標準地名之訂定應以中文為之;無文字表示者,以拼音方式,擇其適當之中文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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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