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標準地名譯寫準則 › 第1條

標準地名譯寫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國土測繪法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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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