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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法施行細則 第4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引用國家標準全部或部分內容為法規者,應函知標準專責機關。該引用國家標準之法規修正或廢止時,亦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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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