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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廠商就經許可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之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應載明下列資訊列冊管理,以備稽核: 一、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之日期。 二、許可項目。 三、許可期限。 四、其他稽核之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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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