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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執照: 一、持有之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已不需置用或毀損不堪使用。 二、死亡或團體解散。 三、持有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期間,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五、未依規定辦理遷出、入異動登記,同一年度達二次以上。 六、將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出借,或拒絕配合查驗。 七、其他違反持有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應遵行事項規定,情節重大。 持有人之執照經廢止者,應將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連同執照,向戶籍所在地或團體所在地之警察局報請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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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