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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20條
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依本條例
第二十條之一
第六項規定報備持有公告查禁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者(以下簡稱持有人),應向持有人戶籍所在地或團體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並由該警察局發給執照,載明持有人、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列冊管理,每年實施定期查驗。 持有人戶籍所在地或團體所在地變更時,應檢附執照,分別向遷出、入地之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第一項之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遺失,持有人應向戶籍所在地或團體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報繳執照;執照遺失或毀損者,應申請補發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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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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