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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噪音檢查人員訓練辦法 第5條

學科考試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術科以答對百分之八十以 上為及格。 各科成績均及格者,始認定為訓練合格。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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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