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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噪音檢查人員訓練辦法
› 第8條
機動車輛噪音檢查人員訓練辦法 第8條
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 撤銷其合格證書: 一 取具合格證書之檢查人員,經主管機關查證未在其任所執行職務屬 實,並經書面通知改進不遵行者。 二 可歸責於檢查人員致事業或公私場所違反法令經主管機關處分停工 、停業者。 三 違反
第七條
第二項規定,情節嚴重者。 合格證書經撤銷者,自撤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請領本訓練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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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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