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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噪音驗證核可準則 第9條

依審驗辦法規定廢止合格證明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公路監理機關,對已驗證核可尚未發給牌照者停止發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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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