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機場專用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 第3條

機場專用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第3條

申請經營機場專用區事業之業務範圍,包括在機場專用區內從事客運、貨運、物流、商務、旅館、金融保險、會展、零售、休閒娛樂、資訊與通訊傳播、醫療保健、物業管理服務、航空相關產業事務及其他提供機場支援設施或服務。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機場專用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