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機場專用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 第5條

機場專用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第5條

交通部得派員檢查機場專用區事業之營運狀況及設備運用、變動情形。機場專用區事業應配合提供營運、財務、帳務報表及其他相關文件,以供查核。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機場專用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